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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泰国孕妇坠崖”,最高法院解读跨境视频法庭听证会问题

2025年9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先生与余先生离婚纠纷案依法不公开审理。原告王先生及其律师、被告于先生的指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于某某在泰国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网络视频参与庭审。 10月10日,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离婚,判令被告余某向原告王某支付离婚赔偿金5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正在外国监狱服刑,如何向被告人送达答辩材料、征求其意见以及是否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参与国内司法程序等是庭审顺利进行的重要程序问题。乔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部相关负责人。如何向在国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法庭文件?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向在国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法庭文书,一般有三种可选方式。首先,司法告知是通过我国与国民所在国共同缔结或签署的国际条约进行的。
第二种方式是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货。
第三,本案我们将担任中国公民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就本案而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尚未聘请本案当事人,因此实际上只能采用前两种通知方式。相比之下,第二种方法更可控,需要相关各方付出更少的努力。根据日本与泰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泰王国关于民商事仲裁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泰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部请求泰国主管机关协助向余先生送达相关司法文书。送达的法庭文件必须附有泰语或英语的译文。但如果您委托驻泰国使馆送达相关司法文件,您在探访中国籍于茂茂先生期间,无需将文件送交泰国主管部门送达,也无需提供翻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优先考虑这种方式,中国驻泰国大使馆我们设法移交 Umou 先生的应对程序和证据。如何获取并讯问在国外服刑的中国公民?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领事官员可以按照条约的规定取证,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接受国法律的方式取证。但中泰条约并没有明确规定领事官员在访问期间是否可以提问或记录国民。这取决于泰国国内法是否接受这种数据收集方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提请驻泰国使馆对泰国监狱当局的态度进行调查。如果泰国不允许,我们可以请泰国监狱当局根据中方准备的问题清单代你审问泰国监狱当局向法院发送一份由 Yu Maw Maw 签署的核证副本至我国。经与中国驻泰国使馆沟通协调,泰国监狱同意使馆在探视于先生时询问并记录与离婚案有关的具体问题。此后,驻泰国使馆就此事多次探访监狱,并立即向监狱举报了多名囚犯。调查记录将发送给州政府。如何促进司法听证会?远程视频拨号?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4条仅规定了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在境外取证的规定。对于跨境视频听证尚无明确规定。没有关于此主题的适用国际条约。但从民事诉讼法关于视频证据收集的规定以及国际民商事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安排境外当事人参加跨境视频庭审时,必须尊重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这也符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尊重国家主权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项基本原则的要求。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委托中国驻泰国使馆对泰国监狱对视频庭审的态度进行调查。泰国监狱对视频庭审给予了积极反馈,考虑到监狱条件和时差,建议庭审期间和庭审具体时间使用视频通讯程序,并安排于先生进行庭审。d 单独。由于于先生多次表示愿意参加视频庭审,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和中国驻泰国使馆经过多方协调努力,最终确保本案于9月26日上午11点左右如期开庭审理。当天,初审法院将视频信号连接至泰国监狱。于某某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加庭审并回答了法庭提问。图像清晰,双向通话清晰。上午11点30分刚过,于某某就下线了,庭审一直持续到中午左右。此案将会产生什么影响?答:在涉外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和证据材料均位于境外,人民法院往往需要进行跨境送达、取证甚至远程视频庭审。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通过我国法院和合作社提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向外国主管机关办理。我们要尊重对象国司法主权,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确保公民在各个司法管辖区感受到公平正义。案件。 (央视记者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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